近日,广东省中山市一家公司因开除女员工,被判赔偿59万元。
据了解,因女员工曾多次拒绝调岗,公司于2018年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,但女员工认为公司未依法进行劳动争议调解,遂将公司告上法庭。
法院认为,公司未经与女员工进行协商和调解,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,此举侵犯了女员工的劳动权益,故判决公司要赔偿女员工经济损失等共计59万元。
该判决得到了舆论的一致支持,认为员工的工作权利应该得到法律保护,公司不能随意剥夺员工的权益。
女子因拒调岗被开除,公司被判赔59万
2021年6月2日,长沙中院公布一则劳动纠纷的判决,河南女子刘某在某公司工作时,因身体原因拒绝调岗被开除。判决结果为雇主公司支付赔偿金590,306元。
刘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始于2010年,在接受面试时,刘某曾向雇主提及小腿因曾患过骨折留下后遗症,会感到酸痛,还有风湿关节炎会引发手酸痛。雇主对此表示可以理解,承诺“岗位以人为本,尽可能优化工作条件”。
然而在2019年1月,公司领导接到举报后,调查发现刘某在报销医疗费时存在违规操作,公司将其处以行政处罚,罚款500元,并扣减考勤3天。次日公司又以“行为造成严重后果”为理由,解除了刘某的劳动合同。
长沙中院认为,刘某所担任的岗位需要长时间坐着,与身体原有的病情不相符,而公司此前并未采取过充分措施,对其调整岗位。因此,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,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。
拒绝调岗是否违法,是困扰企业和员工、甚至学界一直存在的问题。实际上,在《劳动合同法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员工是否需要服从公司安排进行调岗。然而,根据《岗位要求与说明书》“本岗位工作需要长时间坐着”以及个人身体状况,如果要让员工从事身体不适应的操作,将具有不合理性。